10元一条!3000多份个人信息将他们送进大牢
#长安区人民检察院# 2020.10.09 星期五
严惩不贷
侵犯公民个人信息
抓
案例索引
近日,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这起90后银行“内鬼”盗取客户信息获利案的详情。
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,被告人崔某利用在建设银行担任外包人员的职务之便,通过管理人员陈某提供的操作码,查询外地个人信用报告3678笔。
此后,崔某将非法查询到的客户信息以10元/份的价格通过被告人吕某芳卖给广东一名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的男子,被告人崔某共非法获利36780元。被告人吕某芳非法获利3600元。
作案三年多
东窗事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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崔某、吕某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。
崔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七千元。
吕某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六百元。
那么,侵犯公民个人信息
有什么衡量标准吗?
“有”
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[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]
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0
1
数量达到的标准
如果其他人个人信息或者是非法售卖达到50条以上,属于情节严重;500条以上,属于情节特别严重。
0
2
违法所得的数额
翻倍他们个人信息违法所得超过了5000元以上,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,可以被立案判刑。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,在5000以下,通常不会被立案判刑。
0
3
得到信息后的用途
拿到信息后必须是用于非法的贩卖,销售给他人才可以。如果仅仅是得到的公民的个人信息,但是并没有贩卖,只适用于某些数据研究的话,其实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。
检察官提醒
工作生活中要充分认识到个人信息的重要性
不要将电话号码、身份信息等随意泄露给他人
提高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
防止个人信息被不法人员利用
一旦遇到侵权情况
应及时向司法机关反映
编辑 / 果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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